2009年1月12日,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张明方、朱新昌两位同志驱车40公里来到该市峪河镇许本营村,将16000元的执行款送到了卧病在床的申请人陈广庆手中,并婉言谢绝了陈广庆的现金酬谢。
现年58岁的陈广庆是辉县市峪河镇李千户营村村民。2006年12月7日12时许,陈广庆在中州铝厂一号路韩庄村路口横过道路时,不幸被王海妞驾驶的三轮车撞伤,导致陈广庆右股骨下段、右胫骨下段 等多处骨折,右腓骨总神经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广庆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海妞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广庆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后因经济条件所限,被迫出院在家治疗。因王海妞拒不支付医疗费,陈广庆于2007年4月11日起诉至我院,经审理,我院判令王海妞赔偿陈广庆各项经济损失37000余元。判决生效后,陈广庆于2007年8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