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途中人走散 事后分赃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23 08:15:26


    去抢劫的路上不慎与同伙走散,事后又分得同伙抢来的赃款,仍然属于抢劫既遂。2010年7月22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雷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金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吴雷雷、王金豪、吴强均是南福乡吴村人,小学毕业后三人都不再上学,整日混迹乡间,好吃懒做。一日,三人身上又没钱了,吴强就和吴雷雷、王金豪商量到街上寻找目标抢点钱花。2009年12月23日18时左右,吴雷雷、王金豪、吴强来到化工路上。三人离得远远的,边走边寻找目标准备实施抢劫。天越来越黑,走在最后的吴强不知怎的与吴雷雷、王金豪走散了。当晚21时35分许,吴雷雷、王金豪走到胜利路和化工路交叉口,遇上刚从美发店下班出来的袁玲。吴雷雷和王金豪见袁玲是个单身女子,就上前去抢她的包。两人用砖头砸袁玲的肩膀,用拳头打她头部,抢过包后就跑了。包内有现金295元,户口本、身份证等物品。事后,王金豪分给吴强赃款30元。不久,三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吴强的辩护人认为,吴强实际上并未实施抢劫行为,系犯罪预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雷雷、王金豪、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维护。被告人吴雷雷、王金豪属共同犯罪,且都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吴强事先积极参与犯罪预谋,事后又分得部分赃款,已构成共同犯罪的既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判处被告人吴雷雷、王金豪有期徒刑外,同时判处被告人吴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地点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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