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掉父亲的养老房,用该宅基盖起宽敞舒适的楼房后,却容不下老父在自己院子里居住,竟故意将父亲住的一间小房捣了三个洞,使其无法居住。年近八十的老汉遂诉至法院,封丘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为原告在双方共用宅基上所盖楼房底层安排住房一间,二被告分别给付原告医疗费各631.7元,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老有所养。
孙亮、孙明两兄弟是封丘县陈固乡某村的农民,老父孙亚已78岁,单独生活。原告孙亚与其两个儿子分家时商定,原告与被告孙亮共用一处宅基,宅基上有原告的三间养老房。2007年被告孙亮将原告孙亚所居住的养老房拆掉,盖了五间楼房,并在该宅基西南角盖了一间小房给原告居住。今年正月份被告孙亮又将该一间小房捣了三个洞,致使原告无法居住。2008年5月22日原被告因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其中协议第3条规定“孙亚生了病,弟兄二人从老大开始每五天轮一次,轮着谁,谁做饭,谁请医,医疗费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孙亚与被告孙亮共用一处宅基,宅基上原有原告的三间养老房,而被告孙士亮却拆掉,盖起了楼房,今年正月又将为原告盖的一间房捣了几个洞,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居住,不管从道德伦理或是法律规定上,被告孙亮都应给原告提供一间舒适的房屋。但原告强调住在楼房底层最西边一间房,过于强求,应结合两方实际情况解决。原告被告曾因原告医疗费问题在赡养协议约定由二被告均摊,故对原告要二被告对其花费医疗费1263.44元均摊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