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放学后,因双方家长均未按时接走小孩儿,两名小朋友在幼儿园院内教室外嬉闹玩耍时,致一人眼部受伤。封丘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郭佳各项损失5万余元,依照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酌情由被告王朋的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
5岁的郭佳和王朋是封丘县某乡中心幼儿园大班的学生。2009年9月30日下午4点30多分,幼儿园放学后,双方家长未能及时接走原、被告。原、被告遂在幼儿园院外教室后玩耍嬉闹,致原告的右眼受伤,原告于当天入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右眼角膜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内炎。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分三次垫付医疗费1850元。后因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原告起诉。
法院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意见,并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该幼儿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郭佳与被告王朋在正常的玩耍嬉闹过程中受伤,对于这一伤害后果,作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双方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根据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酌情由被告的家长承担50%赔偿责任。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合计53225.2元,被告家长应承担26612.6元,扣除被告家长已垫付的1850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朋的监护人赔偿原告郭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76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