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区法院大块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在人员紧张、办公条件艰苦的情况下,今年1—6月份全庭审结的案件全部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实现了零判决,调解结案率达100%,所审案件均无缠诉、无上访情况发生,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因案施策灵活调解。在调解案件时,注重依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选择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就采用“面对面”式调解,邀请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辩、当面交流沟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争议较大、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当事人对立情绪容易激化的案件,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正确认识到案件也有对自己不利的地方,期望值不能太高。比如原告凭借条或欠条来打官司,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又不十分清楚,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双方都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就要对各自指明对其不利的因素,以建立调解的基础,在双方意见相近或吻合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前后夹击促成调解。对于那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双方仅是为了“争一口气”,或者是为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在开庭前直接调解。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使证据与理由不充分的一方当事人,自己感到理亏,从而抓住机会,促成调解。
三是寻求外援合力调解。在审判人员、陪审员及合议庭全部投入案件调解的同时,法庭还善于利用那些通过老乡、同学、战友来打招呼说情的人,巧借东风,因势利导,将利害关系向说情人讲清楚,让说情的人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利用当事人对说情人的信赖,为调解做好铺垫,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抓住细节重点调解。如在审理李某诉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经营不善化工厂早已停产,如简单下判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可能只是拿到一纸空文。法庭负责人冯跃彬在双方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多次将原被告双方叫到一起进行调解。考虑到原告本身做化工生意,法庭建议用被告厂里的一部分化工产品来顶一部分货款,下余货款三个月内还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很快将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案件顺利调结,真正起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