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室友手机不错就见利忘义行窃,案发后主动交代获轻判。7月5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艳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唐艳,女,现年21岁,初中文化,系新乡市某商场促销员。与同是商场促销员的王某一同租住在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某家属院内。被告人唐艳见王某新买一部手机,外形美观且功能多,令她爱不释手,便起了歹意,2010年3月4日8时许,被告人唐艳将被害人王某放置在床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5元。被害人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与其同租房的唐艳有重大嫌疑,后经公安机关教育,被告人唐艳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唐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唐艳在仅有重大嫌疑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在考虑上述情节后,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