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厂三工人合伙盗窃电动车零件,东窗事发同获刑。6月29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志发、陈战明、付杰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二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5000元、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志发,男,21岁,文盲,系被盗修车厂工人。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战明,男,27岁,初中文化,被盗修车厂工人。被告人付杰,男,30岁,被盗修车厂工人。2010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赵志发、陈战明趁下班无人之机,溜到修车厂车间内,盗走13个电动三轮车控制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75元。2010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赵志发、陈战明伙同被告人付杰趁下班无人之机,由付杰望风,赵志发、陈战明盗走31个电动三轮车控制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志发、陈战明、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赵志发、陈战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付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志发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