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购古铜钱为诱饵行骗 仨无业老汉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0-06-24 10:18:36


    新乡仨无业男子以高价收购古铜钱为诱饵行骗,最终身陷囹圄。6月22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翟宏伟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董保庆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袁海滨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翟宏伟,男,现年55岁,新乡县人,小学毕业,无业,曾因诈骗罪,于2008年6月8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保庆,男,现年53岁,新乡市人,初中毕业,无业;被告人袁海滨,男,现年58岁,新乡市人,初中毕业,无业。被告人翟宏伟、董保庆经预谋以高价收购古铜钱为饵进行诈骗,并租用被告人袁海滨的夏利车,先后多次在卫辉市、延津县等地寻找目标,均未得逞。2010年1月15日14时许,袁海滨开车与翟宏伟、董保庆在新乡市北环路玉河村附近,使用古铜钱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600元、手机1部、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381元。现金600元、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袁海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翟宏伟;被告人翟宏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董保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宏伟、董保庆、袁海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翟宏伟、袁海滨到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宏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大部分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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