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因盗窃获刑,出狱两天就收购赃物,并继续行窃,落入法网被重判。6月21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战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战光,男,现年40岁,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两天,即200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战光在新乡市建设路某胡同内,在对方没有任何购车手续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收购了明知是偷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被收购车辆价值1929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战光在新乡市东干道某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偷走,骑至河师大附近时因电动车没电停在路边,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695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战光明知是盗窃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战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战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