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
是的,法官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这是法官的职责所系。大家知道,法官是负责法律实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法律的实施,无疑是一项十分严肃而神圣的工作。因为,在我国,法官所要实施的法律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就是人民意志的凝结。我们的国家和人民神圣不可侵犯,凝结了我们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同样是公平公正神圣不容侵犯的。这正凸显了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把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体现出来,要把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体现出来,就需要同样神圣正义的司法活动;就需要我们法律实施者的贴面无私、刚正不阿;就需要我们居中裁判者的法律至上、公平公正……一定程度上,法官,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无形中就成为法律的代言人,就成了法律的化身。
“法律的化身”,这个沉甸甸的称谓啊!难道它不正无时无刻地激励和鞭策我们公平公正地实施法律,秉公办案,排除干扰,唯法至上吗?难道我们每一位法官不正须摒弃“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而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真正做到“任凭风吹浪打,我自岿然不动”吗?
法官应当是社会的精英。在大众心目中,法官一方面应当是法律的化身,但同时也应当是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化身,道德的典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是全国提高我国公民整体素质的关键所在。2001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人民法院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落实“纲要”意义重大。肖扬院长指出,人民法官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做道德高尚的人。人民法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就是要求法官要“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具体说来,就是要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融于一体,诸如做爱国守法的模范,做明礼诚信的表率,做团结友善的榜样,做勤俭自强的先锋,做敬业奉献的楷模……
法官应当做公民道德的典范。那么,确保我们每一位法官真正实践道德典范的力量源泉是什么呢?一句话,就是我们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只要我们真正把人民放在了心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了我们的心上,我们就一定能够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一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我们也就能够以身作则,敬业奉献,淡泊名利,服务大局,时刻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事业……
如此,则与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近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