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标本兼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采取庭审帮教、积极调解等措施,教育挽救了一名在校的失足学生,取得了良好效果。
被告人张强,男,16岁,汉族,河南新乡市某中专学校学生,200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强等四人在新乡市文化路和孟营街交叉口碰见李天(未成年人)等三人,几个人停下来说话,被告人张强在和一男孩杜某嬉戏打闹过程中,被对方推到。躺倒在地的张强突然想到李天平常老恶心他,就随手从地上摸了一块混凝土块砸向被害人李天,造成李天外伤性脾破裂。经鉴定,李天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张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天向我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法官在庭审中注重循循善诱地进行说理教育,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针对该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自卑、抵触和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其进行判前释法和教育引导,为其指明了以后出路,使张强深深感受到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关心和关怀,逐渐克服了自卑、自弃的心理,并表示认罪悔改。在对法官帮教表示感谢之余,张强称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在法院的大力调解下,被告人张强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李天赔偿人民币42000元。
鉴于被告人张强属未成年在校学生,又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决被告人张强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