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领儿子贩毒 落入法网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0-06-13 10:46:59


    母亲带领儿子一起从外地购买毒品,然后带回新乡贩卖,触犯刑律受到严惩。6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文菊、刘军有期徒刑12年、7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文菊于2006年5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被告人黄文菊仍不思悔改,带领儿子刘军自2009年10月初以来四次从驻马店购买毒品(第一次购买毒品时刘军未参与),将所购买毒品“麻古”在其租住处将毒品和底料混和搅拌均匀,然后用塑料袋分装,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分多次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其中,被告人黄文菊参与贩卖毒品16.19克,被告人刘军参与贩卖毒品10.1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文菊、刘军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文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文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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