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行窃四次进牢房 不悔改又行窃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0-06-13 10:43:49


    因盗窃四次被送进牢房,出狱后仍不悔改,又行窃被抓送进牢房。6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天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天楠,男,1978年4月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河南省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经过四次牢狱教训的王天楠,仍不知悔改,于2009年11月18日6时许,利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盗车工具,在新乡市中原路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雅迪牌助力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助力摩托车价值2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天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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