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法院举行首例执行案件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0-06-08 16:00:27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封丘法院实施了疑难案件听证机制。6日7日,首例执行案件听证会在该院顺利举行。

    该起执行案件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5年元月21日陈保(系任梅之夫,陈锋之父,陈玉之子)在封丘县城至孙庄孙庄开发区路段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同方向步行的杨枝(系王福之妻)相撞,致杨枝当场死亡,陈保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封丘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陈保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经再审程序,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的(2006)封民再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梅等人在陈保遗产范围内(即9间房屋总价值的三分之一)赔偿原告。王福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979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王福于2008年元月22日立案执行。

    按照封丘县人民法院(2006)封民再字第011号判决,被告任梅等人在陈保遗产范围内(即9间房屋总价值的三分之一)赔偿原告王福等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用55551.45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保的遗产除有三间房屋外,无其它遗产可供执行。2008年5月12日,该院依法委托封丘县黄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陈保家庭财产即9间房屋进行了评估,总价值为34377元,申请人王福等人应得三分之一,即:11459元。经法院做工作,任梅等人按确定的款项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该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但是王福要求对陈保的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进行执行,并多次到上级部门信访。为此,该院专门邀请县人大代表,孙庆武、范瑞民、何方武、胡立同和申请人召开了执行听证会。人大代表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以及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后一致认为,本案中陈保的遗产已执行完毕,王福要求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执行无法律依据,该案应终结执行,并耐心对王福进行了说服教育。

    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听证,让当事人公开、透明的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法官所做的工作和努力。不但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避免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还能够更好地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执行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李军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