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新方式,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坚持寓教于审,重视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和审判中的感化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他们成功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受到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高度赞扬和感激,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的两名亲属亲自来到中院,向刑三庭赠送了横匾以表达感谢之意。
郭某某、张某、孙某某与毛某某等四人,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在持械殴斗中,造成毛某某等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鉴于郭某某、张某、孙某某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且系从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均为一年零十个月。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中院刑三庭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认真审理。庭长吴丽芳在仔细阅卷后,感到这起案子的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如果仅仅是简单地一判了之,影响和伤害的却是数个家庭。只有在审理过程中,让这些懵懂的少年认罪服法、改过自新,才能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吴庭长要求合议庭对这起案件要高度重视,在公正判决的基础上更要做好判后释法工作。
通过认真阅卷、提审和调查访问,合议庭认为,上诉人伙同他人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动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认定三名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
细心的承办法官张成英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没有把它当成例行公事,而是作为宣传和解释法律的重要阵地,把“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融入其中,在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的同时,对于量刑情节,及未成年人的作案动机、目的及其一贯表现等内容作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案件宣判的时候,不仅仅宣判了案件的结果,而且告知判决的详细理由、有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中院二审改判三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认为二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