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法“牵”着赃款走 三移藏址仍落网

  发布时间:2010-05-26 16:12:11


    为证明自己“清白”,不引起被害人怀疑,刘亮煞费苦心三次转移藏款地点,顺利将7000余元现金“牵”回家。记者5月24日从法院获悉,延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亮在郑州市燕赵物流公司,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货车驾驶室枕头下的7170元货款盗走,并藏匿在大货车车厢尾部备胎架上。等车回到延津县某汽修厂门口时,刘亮趁人不备将7170元现金取下,放在该汽修厂对面的一棵大杨树下,并用砖压好。当晚在被害人李某家吃过饭后,被告人刘亮在回家途经汽修厂时,将钱取走并藏在其家里粮库屋的木箱下。当刘亮在为想出的“妙计”沾沾自喜的时候,一副冰冷的手铐让他顿时如泄了气的气球一样瘪了下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延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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