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吴 倩 通讯员 刘立新)昨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和不捕理由双向说明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省实行逮捕必要性和不捕理由双向说明制度。
该制度明确,我省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了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还应当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理由进行说明。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在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提出具体明确补查意见。今后,全省检察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逮捕措施时,都要遵循这些新规定。
该意见旨在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逮捕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