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半年的狂徒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落入法网终获刑。1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凡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大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凡柯,男,2001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4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初至9月上旬,被告人赵凡柯伙同刘大鹏在新乡市多次行窃,共盗窃摩托车三辆和电动自行车车六辆,价值共计1754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2008年9月4日,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赵凡柯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赵凡柯交待了其伙同刘大鹏盗窃的事实。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大鹏在被提审对案时脱逃,于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凡柯、刘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大鹏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赵凡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