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赃款三百元送三被告人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0-05-17 16:41:50


   一人偷车,一人改车,一人销赃,所得区区三百元赃款把三被告人送上法庭。对于此三人的行为,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二、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晨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刘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高亮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07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响窜至延津县榆林乡一饭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晨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骑摩托车与李响找到被告人高亮让其调换发动机,高亮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通过调换两辆摩托车发动机的方法对该摩托车进行拼装。之后被告人李响讲该车卖给他人,将赃款300元挥霍一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28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发动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晨、高亮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改装、拼装,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响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又系在判决之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亮系触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延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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