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在新乡打工时行窃,落入法网被判刑。4月21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昆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昆,男,1984年5月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小学文化。2009年年初来新乡打工,租住在牧野区牧野区西牧村。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在返回租房处时,看到与其租住在同一院的赵某的房门没锁,且房内无人,杨昆顿起歹意,遂窜进赵某的房屋,将一部诺基亚5300型手机和一女式手提袋(内有现金2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4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