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得手后,为逃跑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盗窃转化抢劫获重判。4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庆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庆辉,男,系新乡市人,2009年10月5日上午,刘庆辉在新乡市28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当车行至建设路时,将乘客赵某裤子口袋内的350元现金盗走,得手后在逃离时被赵某发现,赵某下车追赶时,遭到刘庆辉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刘庆辉在逃跑时,被围观群众截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庆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在交通工具外为抗拒抓逮捕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牧野区人民法院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