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翟双辉和刘来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翟双辉和刘来顺均系陕西人,于2009年10月4日来到新乡市,并在次日凌晨3时许窜至牧野乡后辛庄伺机行窃。当发现有一户人家没有院墙,两人即进入院内,由被告人刘来顺望风,被告人翟双辉乘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入室从室内床头柜上及衣裤内盗取手机三部,现金1750元,及身份证一张。二人得手后,仍不甘心,当晚又来到王村,潜入该村村民张某的家中,窃得手机一部、盗一串钥匙,并用该钥匙打开室外停放的汽车车门,从车内盗取剃须刀一把。作案后,两人在10月5日上午便逃离该村,让两窃贼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们行窃后11个小时,牧野区公安局就在新乡市一宾馆将其抓获,二人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658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两被告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