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抢劫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飞,男,1993年12月出生,系陕西省华阴县人,由于家庭贫困过早辍学,于2009年年初与同乡来新乡打工,因年龄、学历等原因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其打工时所攒下的一点积蓄也因各种开销所剩无几,便产生了抢劫弄点钱的念头。2009年11月8日晚11时许,杨飞尾随被害人王某及其女友至新乡市和平路北段偏僻处,利用在一水果摊上捡到的一把木柄钢刀,将王某及女友2人拦住并索要100元现金,在遭到拒绝后便用钢刀将王某脸部划伤。后王某女友趁他两人厮打之际报案,杨飞随即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系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飞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