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摩托欲销赃 得手二日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0-04-20 15:42:36


    4月1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明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明辉流窜至新乡市和平路和平桥处,用事先准备好的“T”型工具撬开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摩托车车头锁后,将车盗走,得手后将该车藏匿于建设路某小区一四合院内。2009年11月28日中午,原以为已躲过公安部门侦察的被告人胡明辉大胆驾驶该车欲到原阳县销赃,在原阳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446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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