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入室偷盗他人油、米,价值虽小,却难逃法律制裁。4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申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申飞窜至新乡市牧野区牛村镇,翻墙进入孙某家,盗走其家中的花生油3桶共计70斤、大米15斤、DVD一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37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