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男子携带汽油去讨债,讨债未果竟公然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终受罚。1月6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郭祥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因周某欠被告人郭祥云工程款15000元,经多次催要周某拒不支付。2008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郭祥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来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的周某工作的办公室,再次讨要欠款未果后,被告人郭祥云向周某的办公室地面泼洒汽油并点燃,造成该办公室的办公用品被烧毁,后工作人员及时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物品价值708.9元。案发后被告人郭祥云自愿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祥云为讨要欠款而携带汽油在正在办公的大楼内放火,其行为已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郭祥云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相关的经济损失,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对方存在一定过错,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