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行骗 罪上加罪被重判

  发布时间:2009-01-04 14:45:28


   辉县市农民李瑞合假冒他人之名诈骗吴某铁丝20吨卖到安徽省阜阳市,后将所得款项63500元货款取出后潜逃。12月30日新乡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李瑞合2006年在新乡县贾桥村一钉厂打工,期间认识了安徽省阜阳市某冷轧带肋钢筋厂的经理叶某。然后李瑞合摇身一变,当起了业务员,开始给叶某提供铁钉货源。2006年9月,李瑞合找到了贾桥村某线材厂的吴某,提出要20吨铁丝发给安叶某。因为叶某经常在贾桥村一带的厂里拉货,大家都对她比较熟悉。但吴某并不知李瑞合的具体身份,只道他是在贾桥工业区倒卖铁丝,从中赚个提成的钱。所以李瑞合一提出要货,吴某就大大方方地答应了,更没有签什么协议,李瑞合只给吴某打了欠条。李瑞合对吴某的货别有用心,所以在写名时写下了熟人徐六海的名字。李瑞合把货拉走后,吴某按约定的付款日期给他打电话,李瑞合以老板忙为由给推辞了,吴某又接连打了两个电话,李瑞合一直说没钱。当吴某最后一次打电话时,竟无人接听,李瑞失踪在电话里。而此时,李瑞合已把63500元货款分两次取出后潜逃。

    李瑞合是一个诈骗惯犯。从2006年7月到2008年他先后三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还以“刘好”之名骗人摩托车一辆。此外,他还干过拐卖儿童节、抢夺他人车车辆等不法勾当。2008年7月,辉县市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诈骗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新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瑞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瑞合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故根据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瑞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判拐卖儿童罪、诈骗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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