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线上方建房屋 维护公共利益法院判拆除

  发布时间:2010-03-31 14:56:12


    新乡县农民田某明知地下埋的是输油管线,却在输油管道中心线两侧上方修墙建房屋。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新乡管理处(以下简称新乡管理处)在劝阻未果情况下,将田某和其所在的村委会告上法庭。3月31日,新乡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在2008年11月,新乡管理处在对其辖区内的输油管线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中洛输油管道新乡县焦田庄村处,成了村民田某家的宅基地,田某在输油管线两则上方各5米范围内建造房屋和院墙。新乡管理处随向当地派出所反映此事,派出所向田某下达了拆除石油管道违章占压建筑物的整改通知,田某对此通知置之不理,更未予执行。在此之前,新乡管理处与焦田庄村委在2004年就输油管道的保护问题达成协议。在该协议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村委会不得在输油管线两侧2.5以内种植深根植物,不得在输油管线两侧10米内建房及其建筑物,并明确了村委会所担负的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田某在输油管道上方两侧建造房屋和院墙的行为妨害了新乡管理处对其管理的维修和管理,且该行为具有的潜在危险性已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焦田庄村委会作为焦田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在与新乡管理处签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对田某建房和院墙违反双方协议内容就属明知和应知,具有共同过错,就与田某负连带责任。故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和相关条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在规定时间内将占压在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新乡管理处输油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建造房屋和院墙予以拆除,排除妨害;被告焦田庄村委会对田某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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