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男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撞伤人后,双方因赔偿纠纷闹上法庭。12月31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强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1932.3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22时,被告韩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沿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迎面推电动车走来的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遂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周某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被告韩强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韩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周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应按照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承担对原告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牧野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