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厂里和他人发生纠纷,父亲不问清红皂白,纠集众人到厂里大出打手,致使多人受伤。3月22日,新乡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李书贤(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月份的一天深夜,李书贤得知在新乡某机械厂上班的儿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心里甚为脑怒,遂召集亲朋好友多人持械来到该机械厂,不问事情原由,逢人又打又骂,将该厂工人曹某、庞某、张某等人无故打伤。经法医鉴定,曹某和张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书贤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赔偿曹某的部分损失,得到了俩人的谅解。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书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