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潜入一私企院内,以美食相诱盗窃该公司院内养的名贵牧羊犬。3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辉、尚飞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辉、李磊均系新乡市个体户,其中李磊曾于2008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0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4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尚飞伙同李磊、孙辉三人携带已注入迷药的火腿肠、电线等作案工具开车到新乡市某电力公司院前,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先用火腿肠引诱院中的一条德国牧羊犬,等其昏迷后用电线捆好,将该犬装上汽车,迅速离开。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狗价值8200元。案发后,该狗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辉、尚飞、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辉、尚飞起主要作用同,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情节严重。归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