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审结一起辍学少年抢劫母校学生的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国军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国军,男,1992年9月出生于新乡市,因家庭条件不好,在新乡市某中学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某超市打工。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蔡国军到其母校玩耍,在与老同学聊天中得知该校寄宿生明天要缴纳伙食费500元。被告人蔡国军便顿生贪念,打算从学生身上搞些钱。次日清晨七时许,被告人蔡国军骑摩托车赶到西牧村学生上学必经的路上,拦住了正赶往学校的学生张某,被告人蔡国军拿出一把刀威胁该学生拿钱出来,张不从,蔡国军便殴打该学生,将其扳倒在地,从其口袋里搜出500元。随后,蔡国军又骑车赶到另一条小路,将正赶往学校上学的该校学生赵某拦住并进行威胁,又抢得500元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蔡国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