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岁是人一生中最宝贵、最美好的光阴。但是家庭的变故致使花季少年刘安峰只能在监狱里度过他唯一的二十岁生日。一年内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出生于1990年的刘安峰是典型的90后,但他自幼丧父,母亲改嫁,只剩下自己一个人,茕茕孑立。为了填饱肚子,抵御寒冷,刘安峰从14岁开始盗窃手机、床单、被子等,2004年被新乡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出来后因无依无靠,也没有生活技能,迫于生存,又重操旧业开始偷盗。2007年1月因盗窃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刚刑满释放后,游手好闲惯了的刘安峰2007年8月又因盗窃罪身陷囹圄,被延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4月刑满释放后,刘安峰去一家理发店打工,因嫌工作太累工资又低,又分别三次秘密翻墙进入同村村民家中,撬开门锁,盗取自行车、床单、被套、枕头套及少量现金。天网恢恢,刘安峰于2009年7月被延津县公安局第三次抓获,同时他也将面临着第三次牢狱之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安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一年内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安峰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延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安峰表示服判不上诉。刘安峰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碰法律底线,这种现象绝非偶然,而刘安峰只是一个例子。全社会应该共同关注青少年犯罪,担负起失足少年的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