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活动开始后,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工作措施,进行逐案攻坚,3月11日,由该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新昌承办的张长付等十二人申请执行袁清伟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率先执结,为我院清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活动开了一个好头。
为了改善家庭状况,2007年,家住辉县市高庄乡岳村的袁清伟承包了在建的辉县市吴村镇木糖厂的一个小工程,并于2007年3月6日开始,陆续从拍石头、高庄等偏远农村招纳了张长付、郭小明等12人来工地干活。施工期间,袁清伟委托张长付负责领工,张启福为工地记工员。待工程结束后,由于没有及时拿到工程款,袁清伟拖欠张长付等12人劳务款17000元一直未能支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3月,张长付等12人起诉至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袁清伟支付劳务款。经两级法院审理,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袁清伟给付张长付、张启福、郭小明等12人劳务款16615.25元。
2009年11月16日,张长付等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查明,由于一直没有要回工程款,袁清伟为了躲避12名申请人的追讨,离家到外地打工,长期不敢回家,其妻子领着孩子独自在家生活。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查找,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袁清伟及其家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促进案件的履行,执行局多次对其实行抓捕,但终因袁清伟长期躲避在外,始终未能将其抓获。面对一时陷入困境的案件,负责执行该案的朱新昌副大队长并未气馁,在多次的交谈中,他细心的发现,袁清伟的妻子是一个比较明事理讲道理的人,根据这一情况,他带领干警一次次的前往袁清伟的家中,同袁清伟的妻子进行交谈、沟通,不厌其烦的做其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朱副大队长的耐心诚意终于打动了被执行人的妻子,她答应自己一定设法凑钱还清这笔欠款。同时从3月1日开始,朱新昌付大队长带领的张长付案专案组几乎每天都要到被执行人家中去一次,帮助被执行人的妻子把家里的余粮卖个好价钱、说服被执行人的亲朋帮其渡过难关,短短一星期的时间内,被执行人的妻子凑了15934元交到法院,剩余1031元再也无力履行。看到被执行人妻子无奈的眼神,朱队长知道她一个妇女凭一己之力做到这一步也实在是不容易了,剩下的这一千多块钱就是逼得再紧恐怕她也拿不出来了,一时间他也没了主意。3月8日,朱队长一行再次来到袁清伟家商量下一步履行计划,屋子里突然多出来的一堆球鞋让他的心头一动,经询问得知,这些鞋子是在外地的袁清伟要帐顶回来的。得知鞋子来历的朱队长顾不得多坐,马上带领专案组干警挨个走访申请人,将案件的情况一一说明,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了解了案情的申请人纷纷表示剩余部分同意用鞋顶清。
2010年3月11日,在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这起案件顺利进行了以物抵债的交接手续,一起涉及12人的农民工工资案件顺利执结。
通过这起案件的执结,结合我们长期工作的实践,我们应该得到这样的一个启示,对于涉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尤其在基层法院来讲,欠债主体大部为一些小的不能再小的一些小包工头,债务的形成,往往是这些人在农闲时期,有一个人出面临时组织一、二十人的小团体,到一些大的工地,兜揽一些小的工段、零星活计,领头组织者领取比一般工人多一点的劳务报酬。在这样的小包工身上,一旦结算出了问题,则所领工人的工资就得不到兑现,而这样的农民出身的小包工同样属于打工者,在大的工程建设中,同样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当他们得不到应得的劳务报酬,有限的家庭履行能力,无法支撑下属打工者的报酬后,更多的是采取外出打工躲避的方法,逃避打工者的追讨,躲避法院的执行。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一方面需要我们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从源头上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外,对于我们执行人员来讲,一味的强制执行不一定能够取得实际的效果,更多的是应该静下心来,逐案分析,吃透案情,更多的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使得他们能够感觉到从内心得到了理解,从而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促进案件的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