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解毒瘾入室盗窃,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获轻判。3月15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明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明文,男,初中文化,1976年10月出生于新乡市,系某超市员工,自2007年染上毒瘾后便入不敷出。为解毒瘾,被告人蔡明文与同案人刘飞(已判刑)商量盗窃被害人韩某的摩托车。2009年4月23日,刘飞将剪刀、手电及从韩某家偷来的房门钥匙交给被告人蔡明文。当晚12时许,被告人蔡明文窜至韩某家,利用刘飞提供的剪刀、手电及钥匙将韩某一辆价值2328元的一辆摩托车盗走。次日,被告人蔡明文以760元将车卖出,所得赃款被刘飞、蔡明文用于购买供二人吸食的毒品。被告人蔡明文于2009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强制戒毒期间,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以上事实。破案后,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明文具体实施盗窃,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强制戒毒期间,蔡明文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为吸食毒品而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