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五次潜入室内盗窃内存条和硬盘,被抓现行又入监。3月15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杰,男,1985年9月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高中肄业,在新乡市某工地打工。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6月刑满释放。2009年7月下旬到8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杨杰伙同他人潜入河南师范大学,杨杰攀爬进入河师大物理北楼,四次共盗窃硬盘6个和内存条50根。2009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杰又伙同他人潜入河南师范大学,在准备撬开窗户实施盗窃时,被学校保卫处巡逻队员抓获。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2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杰在第五起盗窃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多次盗窃,情节严重。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