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内疯狂盗骗亲戚朋友六次,共计金额12260元。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2009年4月至5月,短短两个月时间,被告人刘彬先后三次窜至其舅刘某某家、其表哥李某某、汪某某家,谎称以借用四轮拖拉机为由,将拖拉机拉到镇上出售。其间被告人刘彬又分别窜至其表哥赵某某家盗走四轮农用车,到其朋友李某某家门市部盗取现金230元,又窜至邻居李某某家盗走手机一部和金耳环一对。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2260元。2009年12月31日,检察机关向延津法院提起公诉,控告被告人刘彬犯诈骗罪、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彬案发后在家人的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彬的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延津县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