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刑满释放就又行窃,落入法网被判刑。3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文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文昌,男,1988年9月出生,小学肄业,无业。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文昌在河南师范大学音乐系教学楼对面车棚内用钳子将被害人赵某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把锁剪开,然后将车拖至教学楼后面的胡同内撬电动车后轮上的车锁,被群众发现后将被盗车辆及钳子丢弃后逃跑。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2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文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文昌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