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肇事司机积极赔偿获轻罚。3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栋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曹栋梁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沿新乡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曹栋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曹栋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5万元,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栋梁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货车上路行驶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曹栋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