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基层法院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2-31 10:19:42


关于下发《全市基层法院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为做好今年全市法院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全市基层法院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文件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全市基层法院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各中级法院绩效考核办法》、豫法政﹝2007﹞16 号《 政治部工作考核办法 》和新中法(2007)38号《全市法院政治处工作考核办法》,切实做好政治暨宣传绩效考核工作,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和政工部门自身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坚持以绩为主、客观公正、综合考评;按照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分值总分为 70 分,分基层人事工作、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宣传工作、综合工作和政工部门自身建设四部分。其中,基层人事工作20分,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20 分,宣传工作 22 分,综合工作和政工部门自身建设工作8分。

第二章  基层人事工作(20分)

第四条 严格遵守《法官法》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法院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加强与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按照条件和程序选任法院领导干部(3分)。任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未事先向市法院报告,每l人次扣l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未按法官条件任命法律职务,每l人次扣1分。

第五条 严把法院进人关,严格执行“凡进必考”政策;坚持进人审核制度,及时报送需经省、市法院审核人员的材料(3分)。发现违反“凡进必考”政策录用、调入人员,每人次扣0.25分;在统一考录工作中审核不细、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分。

第六条 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任命法官。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经省、市法院审核并按法律程序任命,认真、及时、准确报送法官等级材料(3分)。违反法官条件任命法官的,每人次扣0.5分;先任命审判职务后报初任法官审核的,每人次扣0.2分;未按规定报送初任法官年度报告和汇总表的,每次扣1分。

第七条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基层队伍建设,改善基层司法环境,提高基层司法能力。努力解决基层法官职级、职数问题,优化整合人民法庭资源,合理设置人民法庭,积极协调落实豫组通﹝2004﹞53号文件和市有关建立人民法庭的规定(3分)。未经省、市法院批准设立人民法庭,每个扣0.5分;职级待遇落实不好造成信访的,每次扣2分。

第八条 不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法官助理、书记员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法官逐级选任、人民陪审员等项工作中不断取得进步(3分)。单项工作明显落后于全市的,每项扣l分。

第九条 加大理论调研和政策研究工作力度,充分做好人事信息管理、人事统计等基础工作(3分)。没有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不能及时维护人事信息系统,数据不及时更新的,每次扣1分。

第十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警衔、机构设置和变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执行公务证、更换刻制印章等材料 (2分)。出现漏报、误报的,每人次扣0.2分。

第三章   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20分)

第十一条 经常性教育(3分)。党组重视,每年研究教育工作或分析人员思想情况不少于2次(1分)。有年度思想教育计划,有部署(1分)。有落实,人人有笔记,效果较好(l分)。

第十二条 专项教育(2分)。有专项教育方案,有组织动员 (0.5分);按计划抓好落实(0.5 分);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0.5分);达到验收标准,验收合格(0.5分)。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7分)。党组高度重视表彰奖励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分);对先进典型政策倾斜,有激励措施,有培养计划(l分);推出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典型(l分);推荐先进典型把关严格,先进典型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符合表彰推荐程序和数量要求(1分);表彰对象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1分);能按要求时限上报有关表格和材料(l分)。

第十四条 重视、支持学历教育、从学习时间、经费上予以保障(1分);重视干警司法考试,能保障学习时间(1分)。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6分)。重视培训工作,有年度培训计划(2分);能够完成中院分配的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2分);能够完成中院分配的省法官进修学院培训计划(2分)。

第四章   宣传工作(22分)

第十六条 领导重视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纳入法院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组织策划重大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2分)。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专职宣传人员不少于1人,有必需的摄录器材、上网设备,有专项宣传经费,宣传车辆有保障(2分)。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每年发稿不少于150 篇(条),其中,中央级媒体不少于 10 篇(条),省级媒体发稿不少于25篇(条),市级媒体不少于40篇(8分)。中央级每少3篇扣l分,省级每少5篇扣1分,市级每少20篇扣1分。

第十九条 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宣传统计报表、无迟报、漏报(1分)。基层法院每年向中院提供《走进法庭》栏目素材不少于1条(1分),每周向中院提供新闻信息不少于1条(2分)。

第二十条 注重与媒体的协调沟通,能有效杜绝负面报道(3分)。凡出现负面报道,扣除该项分值。

第二十一条 重视《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行工作,上稿无空白(3分)。工作落实不好,扣除该项分值。

第五章   综合工作和政工部门建设(8分)

第二十二条 年度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抓落实措施有力;部门风气正,精神状态好,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组织纪律性强,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现象。人事档案管理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保密措施齐全。(2分)。

第二十三条 向中院报送政工信息每年不少于5条,每年在省院《政工通讯》发稿不少于1篇(3分)。

第二十四条 内部机构设置健全、合理,各部门分工、职责明确。人员配备整齐,素质优良,规章制度健全,交通、通讯及其他办公设施配套齐全(3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政治暨宣传工作绩效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各基层法院政治处每年度11月20日前向市中院上报本部门年度工作自查情况,市中院政治部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上报省高院。

第二十六条 宣传工作年终考评时报送的作品一律为原件,在电视台、电台发表的稿件凭正式采稿通知单。报纸中缝或其他版面集中刊发的简讯以及一些非法出版刊物上发表的稿件不计入发稿数,参评时弄虚作假或杜撰假新闻搞失实报道的法院取消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宣传工作单独排序新闻稿件计分按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和市级媒体三个层次计算:

一、中央级媒体采用稿件计分方法:(一)在新华社播发的通稿,每篇计2分。在新华社播发的通稿以在新华社每日电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8家新闻单位中的任何一家新闻单位刊用为依据。被新华社主办的《国内动态清样》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被新华网首页列为导读条目的加1分。(二)在《人民日报》刊发稿件,每篇计2分。发一版头条的稿件加5分;发一版显著位置的稿件加2分;发一版其他位置或发其他版面配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每篇加l分。被人民网首页列为导读条目的加1分。(三)在中央电视台晚7点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计2分;在其他频道、时段播出的消息或专题,每条(个)计1分。(四)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早6:30分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1分;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消息或专题,每两条(个)计1分。(五)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刊发的稿件,每篇计1分;发一版头条的稿件,每篇加2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发其他版面配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每篇加1分。被中国法院网、法制网首页列为导读条目的加l分。(六)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中国铁道报》等媒体刊发的稿件,每篇计1分;发一版头条的稿件,每篇加l分。(七)在《求实》等中央直属机关所办刊物发表一篇稿件计2分;在最高人民法院所办刊物发表一篇稿件计l分。在其他相当于中央级媒体的报刊发表的稿件,每两篇计1分。(八)中央级网站采用的稿件,与该网站关联报刊采用的同一篇稿件不重复计分。其他内容的稿件每三篇计1分。

二、省级媒体采用稿件计分方法:(一)在《河南日报》刊发一篇稿件计1分。发一版头条的稿件加3分;发一版显著位置的稿件加2分;发一版其他位置或发其他版面配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1分。稿件字数超过 2000字的加3分;被大河网首页列为导读条目的加1分。(二)在河南卫视、河南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计1分;在其他频道、时段播出的消息或专题,每两条(个)计 1 分。(三)在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的消息,每条计1分。(四)在《今日安报》刊发一篇稿件计1分。发一版头条的稿件加l分;稿件字数超过 2000 字的加1分。(五)在河南报业集团所办其他报刊以及《青年导报》、《城乡经济报》等相当于省级的报纸发表稿件,每两篇计1分;稿件字数超过 2500字的加l分。(六)省级网站采用的稿件,与本网站关联报刊采用的同一篇稿件不重复计分,其他内容的稿件每三篇计1分。(七)在《党的生活》、《人大建设》等省委、省人大等省直机关所办刊物发表一篇稿件计l分;在其他相当于省级媒体的刊物发表的稿件,每两篇计1分。(八)河南法院网采用稿件单独计算。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新闻媒体指:新华社、新华网、《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法制日报》、法制网、中国平安网、《中国青年报》、《人民铁道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妇女报》,以及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对外公开发行的《求是》、《长安》、《人民司法》等刊物。本办法所称省级新闻媒体指:《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大河网、河南法院网(按省法院网站要求单独计算)、河南法学网以及《今日安报》等河南报业集团所属报刊、河南电视台各地面专业频道、《东方今报》、《青年导报》、《城乡经济报》、《河南科技报》,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主办对外公开发行的《党的生活》、《人大建设》等刊物。三、市级媒体采用稿件计分方法:市级主流媒体,包括《新乡日报》、新乡人民广播电台、新乡电视台,每三篇计1分;其他市级媒体,包括《平原晚报》、《尊老爱幼报》、新乡教育电视台、新乡信息港,每五篇计1分。

本细则由市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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