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世六万元债务未偿还 法官全程调解促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26-10-29 09:52:42


    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告方当庭履行义务,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2020年,郭某甲在某文化广场项目施工期间,因资金紧张向于某借款100000元,此后,郭某甲先后偿还39200元,剩余60800元经多次催讨未能清偿。2025年6月,郭某甲不幸离世,这笔未了结的债务随之引发纠纷。2026年8月,于某将郭某乙(郭某甲之子)、郭某丙(郭某甲之女)、贺某(郭某甲之母)、某建设集团公司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孟利芳经核查,发现案涉借款属于郭某甲个人债务,于某主张的工程款清偿事由,在本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缺乏法律依据,某建设集团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为避免当事人诉累、纠正诉讼认知偏差,孟利芳依法向于某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细致讲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主体范围与责任边界,明确告知其起诉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诉讼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庭前调解中,双方对还款金额、承担方式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庭审过中,孟利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与实际困难,当庭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方释明,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诚信履约既是法律准则,也是传统美德;另一方面,劝导于某体谅被告方家庭变故、亲人离世的特殊处境,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解纷。

    一纸判决落笔容易,但心结难解、对立难消。庭审结束后孟利芳续开展庭后调解,反复沟通协调、权衡双方利益,耐心疏导对立情绪。经过多轮细致疏导,双方达成和解共识,被告郭某乙当场向于某支付40000元,原告于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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