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秀金、法警队副大队长秦小运一行驱车40多公里,来到王晴然位于新乡市郊区的租住房内,将15万元的案款交到卧病在床的申请人王晴然的手上。捧着这来之不易的赔偿款,王晴然泣不成声:“张局长、秦队长,感谢共产党,感谢辉县法院,感谢你们,让我这个安徽的农民工在千里之外的异乡感受到了亲人般的温暖啊!”
现年35岁的王晴然是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老刘家村的一个普通农民, 2005年他和妻子张红平携带两个年幼的孩子,离乡背井来到辉县市孟庄镇段屯村罗体红开办的宏富拔丝厂打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王晴然并未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本指望靠打工所得收入改善贫困的生活状况,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2007年11月16日下午2时左右,王晴然在工作中不慎被轧机绞伤,造成左侧大腿远段绞轧完全离断、右侧大腿远段绞轧不完全离断、左侧尺骨远段骨折并挠神经损伤的重大伤残事故。王晴然受伤后被送到新乡市公立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3404元,罗体红在预交了65000元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008年1月10日,王晴然向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自此走上了长达两年的维权道路。2008年2月18日,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晴然属因工受伤,并裁决罗体红支付王晴然医疗费77620.69元(含已付的65000元)。罗体红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2009年1月4日,新乡中院判令罗体红赔偿王晴然医疗费14846.45元。王晴然的伤情进行伤残评定后,认定为四级伤残。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王晴然再次向辉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2月3日,该委员会作出辉劳仲案字(2008)第24号仲裁裁决书,王晴然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年6月7日,辉县市法院作出(2009)辉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体红支付王晴然各项损失241854.83元。王晴然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新中民一中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罗体红支付王晴然316376.83元。
虽然两次官司都打赢了,但王晴然两口子的心情却怎么也轻松不起来,为了给王晴然治疗、打官司不但把微薄的积蓄花光了,还欠下了巨额的外债,丈夫落下终生残疾,整日卧病在床,不能自理,妻子张红平一面照顾病残的丈夫,一面为官司到处奔波,两年下来,积存了太多的冤屈。2009年11月25日,张红平抱着时刻大闹一场的决死之心走进了辉县法院的大门,申请案件执行。由于该案在审理期间,张红平已经多次大吵大闹,因此立案执行后,张秀金局长对该案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意指派经验丰富的法警队副大队长秦小运主办该案,向其详细介绍了案件审理期间的种种困难,以及外地民工异常偏激的对立情绪,要求务必稳妥、快速的执结该案,并多次约见王晴然的妻子张红平,同其进行详细、诚恳的交谈,缓解、疏散其心中积聚的怨气,第一时间打消了申请人的对立心态,为案件的下一步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接受案件后,秦小运副大队长在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后,随即同案件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全面、详细的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在随后的调查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罗体红系宏富拔丝厂的个体业主,该厂本身效益就不是很好,王晴然发生事故后,罗体红被即将要支付的巨额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吓昏了头,在个别人员的授意下,于2007年12月10日向辉县市工商局申请注销了宏富拔丝厂的工商登记,并将该厂转让他人,企图躲避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罗体红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秦副队长感到,尽管罗体红一直避免和办案人见面,但是一直通过其儿子罗振生与办案人员接触,并且隔三岔五就让儿子送来几千块钱,这说明罗体红并非无意履行,而是一下子履行30多万元确实存在难度,所以他才和执行人员玩起了“迂回战”。摸清楚了罗体红的心思后,秦副队长给申请人讲明了该厂的实际情况,分析了被执行人的心理,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和信任,申请人主动降低了自己的要求,表示25万元即可结案。为促使案件进展,秦副队长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体红之子罗振生名下有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轿车,迅即进行了查封,同时向被执行人家属严正讲明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力促双方的和解。在经过一次次的严厉警告、批评,耐心规劝、说服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共识,签署和解协议,由罗体红先行给付王晴然赔偿款15万元,2010年5月1日前再付10万元,余款申请人予以放弃。
2010年1月8日上午,罗体红委托儿子罗振生将15万元案款交到辉县法院执行局,至此,这起存在巨大信访隐患,涉及外来农民工权益的赔偿案件终于迈出了和谐的一大步。
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怀着一颗赤诚的爱民之心去办理每一起案件,把正义和公平播撒到人民群众心中,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的温暖、法律的公正与司法的公平,这就是我院执行局干警在学习郭修江同志先进事迹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精神风貌,所孜孜追求的职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