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河南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薛玉丽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樊利丹等3名罪犯减刑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2 17:37: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罪犯薛玉丽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樊利丹等3名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62日至2026年66日。

如对罪犯减刑假释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收,邮编为453000)。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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