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一起因“土电梯”断裂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划定责任,判决设备所有人刘某某、郎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宋某某与刘某某、郎某某夫妻系同村村民,2025年5月,宋某某前往刘某某、郎某某家中查看回收的旧水池。由于旧水池存放在二楼,宋某某与郎某某共同乘坐郎某某私自安装在住宅外墙的简易升降机前往。在运行过程中,升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两人坠落,均遭受不同程度损伤。宋某某伤情尤为严重,经专业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先后花去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事发后,刘某某、郎某某夫妻仅垫付1万元,便拒绝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后,宋某某将刘某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剩余损失24万余元。
庭审中,刘某某、郎某某辩称,该升降机为家庭自用,并非经营使用,且宋某某系主动强行搭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升降机属于私自加装设备,无任何安装许可手续,也未经过专业安全检验,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刘某某、郎某某作为升降机的共同所有人和日常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维护、风险防范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而宋某某明知该设备是自制非标升降设备,仍擅自乘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庭依法酌定刘某某、郎某某二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宋某某自行承担40%责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某、郎某某共同赔偿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严禁私自安装、使用“土电梯”“简易升降机”等无资质、无检验、无安全保障设备;升降设备所有人、管理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即便设备用于家庭自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仍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决不乘坐、不使用自制、改装及无安全资质的升降设备,切勿因一时便利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