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没钱去行抢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1-13 08:58:08


    想上网看电影,苦于没钱便行抢,投案自首被轻判。1月8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华在网吧看电影,因为没钱了,就想到外边转转,看看能否弄些钱。于是回家将自己骑的摩托车前牌照用宣传纸包起来,又将后牌照卸下来,然后骑摩托车走到建设路桥北200米处,看到被害人夏某骑电动车路过,于是被告人郭华强行将夏某的黑色挎包抢走,保内有现金140元,身份证、银行卡(空卡)等物品,被害人被拽翻倒地,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华于2009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夏某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华驾驶机动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郭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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