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河南省新乡监狱对罪犯牛生玉、王艳春减刑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3 09:52:4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罪犯牛生玉、王艳春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313日至2026年317日。

如对罪犯减刑假释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收,邮编为453000)。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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