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男子因持警棍连续抢劫两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29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鹏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鹏飞,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宁夏。2008年6月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黄鹏飞伙同李某、蔡某、朱某(三人已判刑)在新乡市牧野区某市场手持黑色警棍采取胁迫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的现金350元及手机一部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8元。后又窜至红旗区某路段,采取同样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的现金3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6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的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鹏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鹏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