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天黑偷人猪,失主按猪蹄印追回失物并报案。12月2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明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明友,男,农民,因嗜酒欠饭馆酒钱,经常遭到债主讨债,2009年7月15日又因欠酒钱被债主追债,朱明友便想弄点钱还债,于是想到了同村刘某养的猪,于是在当晚凌晨时偷偷去了刘某家的猪圈,赶走了猪圈中的两头猪(价值2100元)。第二天失主刘某发现猪被偷,便报了案。在寻找的过程中,失主刘某发现了猪蹄印,按图索骥,找到了朱明友家中自己被偷的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