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不学好,小小年纪竟持刀行抢,落入法网悔已迟。12月21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光鹏、尚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光鹏,男,1992年6月出生于新乡市,系新乡市某学校学生;被告人尚新,男,1993年6月出生于周口市,与被告人杨光鹏是同学。2009年4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光鹏伙同尚新携带剔骨刀在新乡市新飞大道某小区门前将被害人赵某挟持到新乡市管道局北侧,以被害人得罪其老大和要强奸被害人等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同事赶到将被告人杨光鹏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尚新逃离现场,后于2009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光鹏、尚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相威胁,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持刀实施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在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被告人尚新有自首情节,牧野区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后,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