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吸毒两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30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丽娜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丽娜,女,1975年7月6日出生于新乡市。2008年4月13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6个月,2008年10月6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二年。2007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丽娜在新乡市牧野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童某吸食毒品。被告人赵丽娜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容留童某吸食毒品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丽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赵丽娜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赵丽娜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